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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证审查谨慎使用人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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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发表于 2015-10-26 20: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庭结束后,朝阳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法院指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委托时缺乏具体审查当事人身份的规范。在公证中,以技术性手段如人脸验证计算机软件系统作为身份审查的方法,缺乏相应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依据。所选择的软件系统,缺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验证通过的标准,亦缺乏规范。
  法院表示,近年冒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权利人财产受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且多为委托后卖房等大额财产,涉及权利人重大利益。此类案件中,不乏部分非法高利贷机构人员利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将权利人财产以合法形式非法转让,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法院认为,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应充分尽到审核义务。
  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建议,办理公证时,对申请人的审查流程应出台更为明确具体的相关规范,包括申请人需提交材料、公证员与申请人谈话必要内容、受委托方身份情况审查规则等。充分评估现阶段使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等技术性手段审查委托人与到场人身份同一性是否具备可行性,明确是否允许以计算机技术开展该项工作。若具备使用该项技术的客观条件,应明确软件系统的审核、采用、运行等环节的流程、管理职责、责任承担等。
  此外,从业20余年的公证员李先生告诉记者,我国第二代身份证照片的像素并不相同,在第二代身份证换发最初的阶段,照片通常为500万像素,此后技术改进,照片像素增进为2000万至5000万像素。申请人手持的身份证照片为500万像素时,就会有可能出现软件误判情况。“技术即使进一步革新,面对低像素的照片母版,也无可奈何。”李先生表示,基于这种问题,他建议公证处仅仅将此软件作为一种辅助工具,谨慎使用。
  综合《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报道
转自:http://news.sina.com.cn/o/2015-10-23/doc-ifxizwti6982917.shtml
PS:作为正规机关,在正确率仅有98%的情况下就敢使用,真的佩服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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